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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上书全国人大提请审查民航总局赔偿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4:33 时代商报

  时代商报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2月19日,一封题为“建议对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进行审查的意见”的信件,从上海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书的落款是17名中国公民的签名,他们的共同身份是:去年11月21日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

  “这份建议书在上月底已经完成,由于联系其他罹难者家属,前几天刚签名完毕。
本月17日,得知全国人大修改了法规备案审查程序后,我们决定尽快发出。”12月21日下午,上海众鑫律师事务所的赵霄洛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赵霄洛是包头空难罹难者陈苏阳遗孀桂亚宁的代理律师。

  包头空难发生后,东方航空公司表示,我国处理空难赔偿的惟一标准源自根据1993年国务院132号令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他们没有权力突破目前法律规定的赔款限额,因为赔付标准是国务院制定的。

  赵霄洛发现,从199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但是,近10年过去了,民航总局没有依法制定相关的赔偿标准。赵霄洛认为,从1993年到2003年这10年期间,民航业总收入增加近6倍,今天对空难者家属进行理赔,如果还适用1993年的有关规定是不合适的。

  在通过诉讼进行救济失败后,赵霄洛和其他罹难者家属开始寻求新的渠道,在一些专家的指导下,他们想到了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议书中写道:“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规定的赔偿标准现在适用严重不合理,在对包头空难家属赔偿时,继续沿用1993年国务院第132号令作为赔偿依据,对当事人明显不公正。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有必要撤销国务院1993年第132号令及其规定的赔偿标准,而且,在民航主管部门未制定出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之前,应确定民航运输企业依据其他相关民事法律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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