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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省属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5:20 浙江日报

  ●单位必须与7种职工签订合同

  ●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单位辞退人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本报杭州12月22日讯(记者毛传来)《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天颁布。省属事业单位中,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至今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单位要按照《意见》执行。

  按照《意见》规定,省属事业单位进行首次人员聘用时,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到地方工作不满3年的;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残疾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4级伤残的;在规定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国家及省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职工经鉴定患有现实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如果职工提出不与单位签合同,单位该怎么做?《意见》规定,如果不属于缓签情况的,单位要给其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内的待遇由本单位决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自行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为了保护“老员工”,《意见》特别规定,省属事业单位与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龄满20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单位内部实行离岗退养,不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单位里产生的“待聘人员”怎么办?按照该规定,其在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遇由单位决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在单位内部待聘时间一般为1年。在此期间,单位应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单位可办理辞退手续。

  待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者待聘期满,单位办理辞退手续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原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待聘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记者毛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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