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听证交通法实施办法 撞人不白撞成焦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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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5:23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道路交通立法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小刘军摄 本报讯 昨日,备受关注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在长沙举行。16名陈述人围绕机动车担责超51%是否合理、车牌号是否可以部分拍卖两大焦点,展开了热议。 焦点一:机动车担责超51%是否合理
草案摘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 51% 以上的责任。 观点一: 体现“撞了不能白撞”的人本精神 “机动车这种高速行驶的‘钢铁战士’与人的血肉之躯相碰撞,一般说受害最大的是血肉之躯。基于生命无价理念,在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陈述代表、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彭熙海指出。 彭熙海直言,从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来看,绝大部分是由于机动车驾驶员违法或者机动车性能不符合要求导致的。再者,我国道路通行条件尚不完善,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严格守法带来一些困难因素。比如:许多地方人行横道设置不合理,相隔距离太远,甚至根本没有,很难要求行人严格按规则都走人行横道。 为什么草案将机动车的责任底线定在51%?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的回答直截了当:“保护弱者,以人为本!” 典型案例链接: 2004年5月,北京女子曹某因横穿马路,被一辆因疾驶而来的奥拓车撞死。根据新交法判定,车主须负主要责任以及赔偿20万元。即使算保险公司的10万元理赔,车主自己还要掏10万元。 观点二:51%担责过重 “过高的赔偿比例使本处于强势的机动车成为弱势!”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夏嫔嫔快人快语。在昨日的听证会上,多数陈述人认为,机动车一方承担51%以上的责任过重。 “人应该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行人,守法的一方是司机;违法的一方是行人,守法的比违法的负更大责任,不利于树立法律应有的权威。”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石柏林认为,应当将底线降到50%以下。比如山西就将底线定为10%~20%,上海是40%。 长沙市委党校的金立槟建议:“在机动车无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担责底线减轻到10%以上。行人违章造成驾驶人及乘客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人还要赔偿!” 典型案例链接: 2001年2月,哈尔滨市离休工程师冯某在大庆路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时,被一辆大货车撞死,经哈市交警动力大队事故处理组认定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只得到了10%的经济补偿。 焦点二:车牌号是否应部分拍卖 草案摘要: 第八条 申领机动车号牌,实行计算机公开随机选号。 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部分机动车号牌号码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得超过号牌号码全部数量的10% ,并应当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观点一:拍卖车牌号支援救命基金可行 “拍卖车牌号符合中国人习俗,符合部分机动车所有人消费心理。”陈述人金立槟认为,此举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职能部门腐败。同时,因机动车或驾驶人肇事逃逸或肇事方经济条件有限,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受害方得不到经济赔偿的情况十分突出。拍卖车牌号,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际是通过经济手段,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社会的公平。 “拍卖车牌号成立救助基金,有利于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陈述人黄自荣对此也投下了赞成票。 观点二: “盲目认为有些数字幸运或吉利,是一种迷信思想,而拍卖所谓幸运车牌号可能助长这种不良风气,而且还会成为攀比手段。”夏嫔嫔鲜明地对拍卖车牌号表示了反对意见。 夏嫔嫔认为,既然车牌依法规定应随机领取,部分人通过支付较多的钱就可以拍到理想的车牌号,违反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适宜将此举立法。同时,夏嫔嫔认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立救助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设立地方法规有“下级法违反上级法”的问题。 典型案例链接: 2004年8月,浙江省台州市年近七旬的朱老太被无证无牌“黑车”撞成重伤,由于肇事者无实际赔偿能力,所在的椒江区尚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致使伤者的抢救费用无处落实,受害者四处举债。为此,受害者的儿子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椒江区人民政府垫付朱老太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抢救医疗费用。 (本报记者唐薇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