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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6:20 深圳特区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张建平孙玉波)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
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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