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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未成年女工送餐遭强暴 一审被定“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6:49 荆楚网-楚天金报

  金报海南消息 餐馆未满18岁的女工小洁(化名)送餐时不幸被订餐客人强奸,餐馆该不该对她负人身损害赔偿之责?小洁的父亲以女儿的名义将餐馆老板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定餐馆应赔1万多元给小洁。

  2004年8月2日晚,一男性客人杨某打电话要求“湖南人湘菜馆”送餐,并指定要小洁送。当小洁到达送餐地点时,却遭到对方强奸。此后,杨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刑若干年。

  “色狼”被处理后,小洁的父亲又把餐馆老板黄某也告上民事法庭,要求赔偿。原告认为,小洁为餐馆打工,对餐馆的指派只能接受和服从,而且小洁是未成年人,餐馆在晚上8时许要求她送餐到较偏远的异性住处,对其中存在的危险应当是明知的,却没有给小洁提供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对悲剧的发生明显存在过错,据此要求老板黄某赔偿其医药费388元、误工费42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餐馆老板黄某是个体工商户,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小洁作为其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受到伤害,属于工伤,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权利,不属法院受案范围,因此驳回了小洁的起诉。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小洁感到自己的权利没有受到充分保护,于是提起上诉。餐馆老板黄某却辩称,餐馆不是侵权人,小洁只能向“色狼”索赔。

  二审法院认为此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不属于工伤,一审法院应该受理,因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判决:小洁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强奸,可以请求强奸犯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餐馆老板承担赔偿责任;餐馆老板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强奸犯杨某追偿。判令黄老板向小洁支付医疗费3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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