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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以信用等作价登记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7:59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 12月 22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 45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共分十二章八十九条,分别为总则、登记管辖、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的登记、
登记程序、年度检验、证照和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该《条例》自 2006年 1月 1日起施行。

  每年 3月初至 6月底年检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条例》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条例》明确规定,每年 3月 1日至 6月 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后,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 3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虚假评估材料重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邮件就可申办公司《条例》规定,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 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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