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公路局原副局长受贿200多万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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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9:15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昌12月23日电 (胡锦武 王俊华)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212.5万元(其中25万元属受贿未遂),原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谢秋珠日前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谢秋珠2001年12月任南昌公路分局副局长,2004年9月任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2005年5月13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谢秋珠在担任安义公路段段长、南昌公路分局副局长期间,多次收受请托人贿赂:2003年8月至2005年3月间,谢秋珠8次收受杨西铭的人民币140万元(其中25万元人民币属受贿未遂),帮助杨西铭在省庄至大城一级公路(简称省大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时中标;1999年至2002年间,谢秋珠多次收受林金华48万元,帮助林金华承接安义县万赤公路和105国道的改造工程;2002年4月至2003年8月间,谢秋珠2次收受谢全国12万元,帮助谢全国承接安义县105国道的改造工程和在省大公路招标投标中中标。此外,谢秋珠还收受涂青峰、胡全保、付军、齐小红等人贿赂共计12.5万元。 法院认为,谢秋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人民币212.5万元(其中25万元属未遂),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且能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