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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器官须捐赠者书面同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9:21 每日新报

  新报讯为了规范和加强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国家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开始面向全国征求意见。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知名肝移植专家、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常委、市器官移植学会主任委员、天津东方器官移植中心主任沈中阳教授。据沈教授介绍,目前我国开展肝、肾移植的医院有两三百家,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曾表示要将目前国内开展器官移植的医院数量进行调整。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未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未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
医师均不得开展器官移植,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不得进行器官移植。

  人体器官移植新规五焦点

  ■三级医院才能开展器官移植

  卫生部将根据器官移植医疗需求和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对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进行合理布局。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必须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且原则上应当为三级医院。

  ■医院、医生都得实行“准入”

  卫生部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名单,未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临床开展器官移植;未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器官移植。

  ■捐赠者有权在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必须保证移植器官来源合法;每例器官移植前必须将器官移植病例提交由本医疗机构器官移植技术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器官移植;不得买卖器官,不得利用器官或者器官移植牟取不正当利益。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活体器官移植不得损害供者健康

  医疗机构在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举行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器官或者变相买卖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且活体器官移植不得损害活体器官捐赠者的健康。

  ■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半年检查一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发现其不具备有关规定条件的,原审核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撤销其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经诊疗科目登记擅自开展器官移植,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专家观点

  规范器官移植患者最终受益

  沈中阳教授昨日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改变如今器官移植市场混乱的局面,有利于整合有限的器官资源、人力资源、设备资源,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

  沈教授说,卫生部对器官移植出台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着手对器官移植进行市场准入。目前,全国开展肾移植的医院有 300多家,开展肝移植的医院有 200多家,其中很多不具备相应设备条件和人员条件的医院也纷纷盲目上马。这种现状是对有限的器官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患者的不负责任,不仅导致患者不得不接受二次、三次移植,也出现了很多医疗纠纷。像天津一中心医院每年都要接收多例第一次移植不成功而来二次移植的患者。

  沈中阳认为,一个能做器官移植手术的合格医院,首先要有过硬的学术队伍;其次是对医生进行必要训练,同时要拥有相应的医疗设备;最后是必须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这些审查,有利于保证器官移植的质量,最终受益的无疑将是患者。本组撰文新报记者徐杨实习生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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