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报发电传就可以申办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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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9:30 上海青年报 | |||||||||
据新华社电修订后并于2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等方式申请登记开办公司。 《条例》规定,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另讯在公司登记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