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报发电传就可申办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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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09:40 金羊网-新快报 |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昨公布 据新华社电修订后并于昨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等方式申请登记开办公司。 《条例》规定,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金陵/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