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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报发电传就可申办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0:20 东方网-文汇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修订后并于22日公布的《条例》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等方式申请登记开办公司。《条例》规定,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
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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