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南宁一教师一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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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0:29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新华社南宁12月22日电(记者王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的教师梁宏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宏贤于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利用其在南宁市三塘镇那垌小学担任班主任的便利,以修改作业或检查身体为由,将被害人何某等9名学生单独叫到学校三楼复印室或自己宿舍等处,对被害人多次实施奸淫。此外,梁宏贤还
另类诉讼请求暴露法律缺陷 据新华社南宁11月3日电(记者王勉胡星)采写这个稿件时,记者心情很矛盾。关于“禽兽教师”强奸未成年学生案件屡见报端。人们大多不愿谈这样的话题,因为残忍,因为俗不可耐。 但是今天,我们重拾这个话题,通过南宁市发生的这起案件,在给人以警示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想说明“法律要真正维护这些未成年孩子的权益”。 梁宏贤自己在供词中写道:“这期间我强奸最多的是小夏,大概50至60次。第二多的是小秋,大概40次。第三是小春,12次至15次。小冬大概有10次。小月6次至8次,其余的是2次至3次。平均每周都强奸学生一次。” 梁宏贤的禽兽行为持续了两年,这两年里学生的沉默,家长的粗心,学校管理的疏忽,给梁宏贤的兽行有了可乘之机。 这一案件另一个引人注目的地方在于,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以“处女膜”是物质为由提出赔偿要求,这一诉讼请求在全国尚属首次,律师给处女膜“定价”20万元。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只支持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精神损害并不包括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代理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张树国说,这两项规定实际上已经把强奸案中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的路给堵死了。但是强奸案被害人的损失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失,如果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的损失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就使得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根本无法提起损害赔偿。 张树国由此萌发出“处女膜是物质”的观点,并以此为理由提出了处女膜损害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张树国说:“因被强奸而以遭受的精神损失为由提出索赔,法院有可能不支持,那如果将处女膜定义为‘物质’,‘物质’遭受了损失,就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了。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