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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今起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2:37 扬子晚报

  本报讯又到年终总结评比的时候,奖励,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话题。但究竟如何对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不少人还不太清楚,也一直没有一个具体规范标准。记者昨天从省政府获悉,由省人事厅起草的《江苏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草案)即日起公开征求修改意见。该《办法》将首次对我省行政奖励工作作出一系列规范性的规定。

  奖励的种类有哪些

  《办法》规定:行政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奖励的种类均分别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荣誉称号一般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各级机关。个人荣誉称号名称一般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及其他劳动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公务员。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政府批准

  《办法》规定: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审批;记二等功,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授予设区市级集体和个人称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级系统集体和个人称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批准;记一等功以及授予省级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开展“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见义勇为英雄”评选表彰活动。

  推荐授奖对象应公示

  《办法》规定:奖励应由下而上推荐,逐级审批上报。实行差额推荐、好中选优的方式。严格控制领导干部的表彰数量和级别,厅局级干部一般不参加表彰,科级以上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表彰总数的25℅。对推荐授奖对象,由主办部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7天;特殊情况下,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直接授予荣誉称号。对生前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追授荣誉称号。

  “劳动模范”五年评选一次

  《办法》规定: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每4年开展一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每5年开展一次。以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系统表彰奖励活动,一般每4年开展一次。因突发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况,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适时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数量要从严控制,根据参评单位和参评个人的总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其中授奖集体的数量一般占参评单位数的3℅5℅,最多不超过100个;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的系统奖励,参评人数在5000人以内的,授奖个人的比例不超过总数的3‰;15000人以上的,按1.5‰的比例掌握,不少于27人,最多不超过100人。省人民政府定期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万分之一。

  获奖个人应发的奖金标准

  《办法》规定:获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机关发给奖金5000元,并享受有关待遇;记一等功的人员,由批准机关发给奖金3000元,并享受有关待遇;获得设区市级或省级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机关发给奖金15002000元,并享受有关待遇;记二等功人员,由批准机关发给奖金10001200元;记三等功人员,由批准机关发给奖金600800元;获嘉奖的人员,由批准机关发给奖金200 500元。

  六种情形撤消奖励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其奖励:伪造先进事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擅自设立行政奖励项目的;违反本规定的基本程序或超越批准权限的;获得奖励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消奖励其他情形的。聂晨曦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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