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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须先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2:48 扬子晚报

  医院在摘取活体器官前,须举行伦理听证会,确认器官捐赠者的真实意愿。昨天,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初拟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向医学界和公众征求意见。

  这份《暂行办法》拟规定,只有具备严格限定条件的三级医院才能开展器官移植。在开展器官移植前,医院还须建立移植器官论证制度,并得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设器官
移植科目。

  医疗机构在为有生命的捐赠者摘取器官前,应举行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此次器官移植符合法律和医学伦理原则,同时也是捐赠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并无变相买卖器官的意图。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生、护士和技术人员不能参加为移植器官而举行的伦理听证会。

  遵循健康原则,《暂行办法》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的器官不得用于器官移植。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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