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六起特大矿难事故基本情况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5:42 中国网 | |||||||||
一、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11.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04年11月28日7时06分,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5.9万元。 (一)矿井概况
陈家山煤矿隶属于陕西省铜川矿务局,为原国有有重点煤矿,核定矿井生产能力150万吨/年。该矿为高瓦斯矿井。 (二)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位于415工作面顶部的1号联络巷与高位巷连接处封闭后,造成1号联络巷瓦斯积聚,积聚的瓦斯通过1号联络巷与运输顺槽连接的交叉口及周围裂隙涌入工作面下隅角液压支架尾梁后侧区域;使该区域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在进行强制放顶时,违章放炮产生明火引爆瓦斯。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陈家山煤矿工作面巷道布置不合理;超能力生产,采掘接替严重失调;在没有彻底消除隐患前,铜川矿务局驻矿督导组与矿领导共同研究决定恢复生产作业;陕西煤业集团对所属企业违章生产问题未能及时制止;陕西省煤炭工业局未认真研究和解决本省国有煤矿存在的超能力生产问题。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2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6人,给予其他15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矿长刘双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给予铜川矿务局局长安继栓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沈浩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陕西省原副省长巩德顺行政记过处分。责成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二、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细水煤矿“3.1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基本情况 2005年3月19日12时13分,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细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爆炸波及相邻的康家窑煤矿,造成7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21.5万元。 (一)矿井概况 细水煤矿为村办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属违法组织生产。 (二)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矿井有效风量不足;302东翼采区工作面1#切眼风流短路,造成302东翼采区工作面长期处于无风或微风状态,导致4#和5#回采工作面瓦斯大量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细水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在停产整顿期间,私自购买炸药违法生产和超能力组织生产,以包代管,“一通三防”管理混乱;白堂乡、平鲁区和朔州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该矿监管不力,在该矿停产整顿期间,虽有多个检查组到该矿检查,多次检查均未能发现该矿违法生产问题。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矿井的处理情况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9人,给予行政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2人,给予其他17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细水煤矿矿长王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平鲁区白堂乡乡长张文龙行政撤职处分,党委书记冯海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平鲁区副区长曹文林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朔州市常务副市长李栋梁行政记过处分。另外,吊销细水煤矿和康家窑煤矿有关责任人员的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按照有关规定,对细水煤矿给予经济处罚855万元,吊销细水煤矿所有证照,并建议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对该矿依法予以关闭。 三、河北省承德县承德暖儿河矿业有限公司“5.19” 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基本情况 2005年5月19日3时22分,河北省承德县承德暖儿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矿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9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17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4458万元。 (一)矿井概况 暖矿公司为民营企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21万吨/年,属高瓦斯矿井。该矿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进行生产。 (二)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513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混乱,风量严重不足,513采煤工作面下采面溜煤道被大块煤矸堵塞,造成瓦斯积聚达到爆炸界限,工人违章放炮产生明火,引起瓦斯爆炸。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暖矿公司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有关监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停产指令,违规超能力组织生产,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承德市、承德县和兴隆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暖矿公司监管不力,未能发现该矿存在的超能力组织生产、瓦斯经常超限等重大事故隐患,对东发煤矿1号井长期越界开采的问题失察。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矿井的处理情况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2人,给予其他16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对暖矿公司暖矿公司总经理郑宝章、东发煤矿1号井投资人王连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予承德市政府副市长韩志远行政记过处分。另外,吊销暖矿公司有关责任人员的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暖矿公司行政罚款2808万元。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具体处理关闭事宜。 四、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接替井“7.2”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基本情况 2005年7月2日14时20分,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接替井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85.2万元。事故发生后,矿主和有关部门瞒报事故死亡人数,转移藏匿尸体。 (一)矿井概况 贾家堡煤矿为镇办煤矿,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1991年改造为15万吨/年。贾家堡煤矿属低瓦斯矿井。 (二)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矿井总风量严重不足,下山采区511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致使该工作面形成循环风,造成瓦斯局部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未使用炮泥、水炮泥填塞炮眼,放炮产生火焰引起瓦斯爆炸。煤尘参与爆炸。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和阳方口镇擅自批准承包和续建;宁武县和忻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局等有关部门未能履行职责,工作失职;宁武县供电局违法为该矿基建、生产供电;宁武县公安局对火工品监管不力,事故发生后,未能发现和制止转移、藏匿尸体的行为;宁武县政府对矿业秩序混乱整顿不力;忻州市政府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对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不力。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矿井的处理情况 司法机关已提起公诉的人员25人,给予行政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0人,给予其他10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检察院对宁武县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宁武县副县长李德生提起公诉;对接替井出资承包人候丽芳、贾家堡煤矿矿长王二喜提起公诉;给予宁武县政府县长金熙军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忻州市政府副市长杨晋生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忻州市市长耿怀英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忻州市市委书记吕德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对该矿依法实施关闭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1064.16万元。 五、新疆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煤矿“7.1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基本情况 2005年7月11日2时33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 (一)矿井概况 该矿是民营股份制企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2004年生产原煤29万吨, 2005年截至事故发生前已生产原煤18万吨。该矿属高瓦斯矿井。 (二)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106工作面上顺槽西钻探巷局部通风机停风导致该巷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由于该巷没有风电、瓦斯电闭锁,钻机开关接线腔失爆,恢复送电后,钻机开关接线产生电火花,引起积聚的瓦斯爆炸。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多次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违法、违规、违章严重超能力组织生产,“一通三防”管理混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该矿监管不力,未能制止该矿违法、违规、违章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矿井的处理情况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4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人员5人,给予其他10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司法机关已对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神龙煤矿董事长姜金鹏、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的阜康市副市长刘小龙依法逮捕;给予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张宏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昌吉州人民政府州长马明成行政警告处分。 根据《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对神龙煤矿罚款4521万元;吊销神龙煤矿所有证照和所有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从事煤矿生产作业的有关资格证照,并阜康市人民政府依法对该矿实施关闭。 六、广东省梅州市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基本情况 2005年8月7日13时13分,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25万元。 (一)矿井概况 大兴煤矿为民营股份制煤矿,隶属于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该矿设计能力3万吨/年,2005年1月至7月,已生产原煤8.6万吨。该矿没有取得采矿证和营业执照,属违法生产矿井。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大兴煤矿主井东翼四煤-400米石门以东150米附近由于煤层倾角大(75度左右)、厚度大(3~4米),小断层发育,煤质松散易塌落,-290米水平以下在生产过程中煤层均发生过严重抽冒,在此情况下,大量出煤,超强度开采,致使-290米水平至-180米水平防水安全煤柱抽冒导通了-180米水平至+262米水平的水淹区,造成上部水淹区的积水大量溃入大兴煤矿,导致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大兴煤矿证照不全,违法生产,严重超能力超强度开采,在防水煤柱托梁发生大规模抽冒后不采取措施,组织工人冒险大量出煤;兴宁市、梅州市、广东省有关部门没有依法查处该矿无采矿许可证生产和无营业执照经营问题,并违规为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黄槐镇政府未能发现和制止该矿擅自组织生产的问题,兴宁市和梅州市政府不仅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对大兴等非法煤矿依法取缔,而且放宽验收标准,致使该矿应关闭而未关闭。 另外,这起事故的背后还存在兴宁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保护身为人民警察的曾云高从事非法经营煤矿活动、兴宁市党政机关多名干部在曾云高开办的企业中投资入股、个别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等诸多违纪违法问题。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和事故矿井的行政处罚情况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39人,给予行政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2人,给予其他13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检察机关已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的兴宁市大径里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云高、涉嫌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的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胡建昌依法逮捕;给予梅州市常务副市长蔡小驹、兴宁市市长曾祥海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梅州市市长何正拔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按照《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对大兴煤矿给予经济处罚7967万元;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吊销大兴煤矿所有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