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沱江污染案三名被告人终审被判有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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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6:03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12月23日电(记者任硌)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二审审结备受关注的沱江污染案,认定三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俭、吴贵鑫、何立光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此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李俭等人3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以后,三名被告人同时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二审认为,国家对氨氮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有严格规定,严重超标的氨氮废水排放出来对环境会造成严重污染,将氨氮列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有法律依据。原判认定沱江水环境氨氮污染事故及其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是川化股份公司造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川化股份公司严重超标排放氨氮废水期间,川化股份公司环安处的周报表在每周调度会上以及每月月报表都报送给了李俭、吴贵鑫等相关领导,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非报送月报表时污染时段已过。 上诉人李俭和吴贵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何立光是直接责任人员,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于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也无相关证据支持,遂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川化股份公司违反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规定,严重超标准向水体排放氨氮工业废水,造成沱江干流水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沱江干流水域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其中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达1500余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