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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实施交警分级制度 高级交警处理疑难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6:09 新华网

  新华网兰州12月23日电(记者宋常青)随着甘肃首批参加全省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培训的142名高级警官23日结束培训,甘肃省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制度正式实施。根据规定,没有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或资格不够的交警将不得处理或越级处理交通事故。

  根据《甘肃省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工作细则》规定,取得交通事故处理
资格证书的交通民警,方可上岗处理交通事故;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3个等级。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办案进行指导和担负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培训工作。

  根据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要进行考试。同时,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路面执勤交通警察经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培训和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对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岗位业务培训。

  根据规定,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初级资格的取消交通事故处理资格,中级、高级资格的降低一级资格,并记录备案。处理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交通事故处理资格:接到出警指令后不出警的、拒绝为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的、违法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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