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两例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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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6:09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报道: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23日分别对两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亚德(黎巴嫩籍)、陈俊、郭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亚德作为芭蕾米拉公司董事及实际经营人在负责管理公司全部事务期间,在未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与该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1月,被告人郭嵘明知其经营的南通三联科技发展公司已被注销,仍以该公司的名义购进农药。在未另行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以“小改大或大改小”即分装的方式生产农药,分别销往上海、广州、深圳等地,销售额将近71万元,其中,未销售部分近32万元;此外,以国产农药假冒陶氏益农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乐斯本”进行销售,销售额计人民币12万余元。考虑到被告人郭嵘自愿认罪,有部分犯罪行为未遂,且未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如皋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郭嵘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