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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两例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16:09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报道: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23日分别对两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亚德(黎巴嫩籍)、陈俊、郭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亚德作为芭蕾米拉公司董事及实际经营人在负责管理公司全部事务期间,在未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与该
公司法定代表人哈立法(另案处理)合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陈俊为公司的假冒行为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对部分假冒商品的配制。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该公司生产假冒“DOVE”、“NIVEA”、“BOSSHUGOBOSS”等八种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非法经营额共计15.6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28万余元。被告人陈俊参与假冒了其中五种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非法经营额11.8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97万余元。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亚德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附加驱逐出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俊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1月,被告人郭嵘明知其经营的南通三联科技发展公司已被注销,仍以该公司的名义购进农药。在未另行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以“小改大或大改小”即分装的方式生产农药,分别销往上海、广州、深圳等地,销售额将近71万元,其中,未销售部分近32万元;此外,以国产农药假冒陶氏益农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乐斯本”进行销售,销售额计人民币12万余元。考虑到被告人郭嵘自愿认罪,有部分犯罪行为未遂,且未给消费者造成严重后果,如皋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郭嵘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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