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抵押房屋可查封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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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1:05 新京报 | |||||||||
最高法实施新司法解释,明确6个月宽限期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实施新司法解释,就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若干问题作出规定。
申请执行人应临时提供住房 该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了6个月的宽限期。即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逾期仍未迁出的,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强制迁出裁定。 该解释特别指出,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应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设定抵押房屋不执行增加银行风险 最高法执行办主任俞灵雨就该司法解释接受媒体采访时称,2004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有意见认为,如设定抵押房屋不能执行,不利于维护银行房贷债权,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影响商业银行的住房消费信贷业务,不利于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 相关报道见今日A28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