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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株洲商行副行长一审被判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2:00 海峡都市报

  N据《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20日,黄石山等55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报注册资本犯罪案,一审在湖南省株洲市审结。被告人黄石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其余53名被告人也被判处刑期不等的刑罚,另外,被告人黄连山(系被告人黄石山之堂兄)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至2004年8月,被告人黄石山(原系株洲市商业银行副行长)伙同被告人文绍斌等人,并利用被告人吴金山、唐琼花等人,组织被告人张艳、肖艳霞等人采用高息贴水、发放股权证、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等手段,并采用虚报注册资本的方法,先后成立湖南省株洲市为民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月更名为湖南省为民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湖南省株洲县利民担保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株洲市聚金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0万元)、株洲市鑫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50万元)、株洲市鑫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兑付存款、发放贴水、投资、购置固定资产等。其间,上述为民系各公司、富民公司共计吸收公众存款77641万元,现有15068万元不能兑付。其中,被告人黄石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1861万元,现有9442万元不能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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