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不再分农业非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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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2:20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12月23日讯(见习记者 黄强)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后,经过多次修改,《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出台。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取消户口性质划分
统一为“居民户口” 《暂行办法》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各类涉及户口性质变更的户口审批一律停止,所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为确保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相关的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复员退伍安置等问题,由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配套衔接政策,尽快统一到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的相应政策上来。 购买商品房落户 面积须达100平方米以上 对购买商品房落户的情况,《暂行办法》也作出了规定。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房。具体购房面积以申请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须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地下室、车库面积),且已足额付款,不含二手房。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完备手续后,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直接向购房居住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请。 外地生源毕业生落户 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暂行办法》规定,已在我市就业的外地生源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要办理落户手续,应当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二是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正式派遣已办理接收手续、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三是聘用期达到一定年限。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凭毕业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落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单位接受证明、劳动合同及交纳养老保险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暂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落户条件的,可由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暂不具备落户条件证明,毕业生持该证明、迁移证、毕业证到迁出地派出所更改“迁往地址”后,回原籍或父母处落户,待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年限后,再凭上述手续办理迁济落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