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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逾12万须办理纳税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3:51 深圳特区报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条例明年起施行

  年收入逾12万须办理纳税申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陈二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华社23日受权播发这个决定和修订后的《条例》。

  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四十九条。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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