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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有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4:21 浙江日报

  记者毛传来

  ●委托人才市场进行档案管理的聘用人员与单位原来的职工“同等对待”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合同期不少于两年

  ●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延长退休年龄

  本报讯(记者毛传来)《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执行〈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2日颁布,对2004年下发的《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作了补充规定。

  如今,有些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人员是委托人才市场进行档案管理的,这部分人是否可以得到跟单位原来自己聘用的人员同等对待?答案是肯定的。《意见》规定,聘用单位将部分或者全部人事管理业务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委托代理行为不影响聘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

  《意见》对安排到聘用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也作了“保护”,规定单位应当给予两年的适应期,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未经本人同意,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如今大中专毕业生跟一些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协议书上经常会约定“服务期”,如果毕业生中途主动离开单位,还要赔偿协议书上规定的“违约金”。这种做法是否有依据?《意见》规定,虽然用人单位和受聘人都可以提出终止服务期,但是要支付违约金。

  为了保护老职工,《意见》规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受聘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在单位内部实行离岗退养。

  值得注意的是,原工人身份、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5年,且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如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核准,其退休年龄可延长5年,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受聘到工勤岗位满1年,如本人自愿,其退休年龄也可按照现行工人退休年龄执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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