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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改刑法加大惩处矿难责任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6:0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国务院新闻办23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安监总局、监察部负责人在会上通报了去年11月以来发生的陕西铜川、广东兴宁等六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有关部门正在考虑修改刑法,或者对涉及矿难的重大事故责任罪的相关惩罚条款作出司法解释。

  李毅中说,按照刑法第131到139条,司法机关要追究造成矿难的这些矿主、官员的
重大事故责任罪、玩忽职守罪、失职渎职罪等,虽然规定最大的量刑是7年,但是有些罪可以数罪并罚。他表示,有相关人士提出要修改刑法,或者对这些条款作出司法解释,他也赞成这个意见。据悉,有关部门目前正在考虑这个问题。

  两副省长因矿难受处分

  陕西铜川、广东兴宁等六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共计有222名责任人受到追究。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给予陕西省原副省长巩德顺同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陕西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96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企业管理人员21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77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方政府负责人28人。

  此外,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宣布,现已严处了三起事故涉及的政府工作人员入股煤矿、权钱交易、瞒报事故等问题。这些人目前均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起事故分别是:广东梅州大兴煤矿“8·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7·11”瓦斯爆炸事故,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7·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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