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实施条例 三险一金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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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6:53 温州新闻网 | |||||||||
按新起征点各阶层收入缴税明细(单位:元) 月收入 原缴税
将缴税 少缴税 1500 15 0 15 1600 20 0 20 2000 55 20 35 3000 155 115 40 4000 295 235 60 5000 445 385 60 6000 595 535 60 7000 785 705 80 8000 985 905 80 9000 1185 1105 80 10000 1385 1305 80 20000 3385 3305 80 25000 4575 4475 100 50000 11265 11145 120 80000 21205 21065 140 100000 29145 28985 160 120000 38085 37905 180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陈二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华社23日受权播发这个决定和修订后的《条例》。 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四十九条。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