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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实施条例 三险一金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6:53 温州新闻网

  按新起征点各阶层收入缴税明细(单位:元)

  月收入

  原缴税

  将缴税

  少缴税

  1500

  15

  0

  15

  1600

  20

  0

  20

  2000

  55

  20

  35

  3000

  155

  115

  40

  4000

  295

  235

  60

  5000

  445

  385

  60

  6000

  595

  535

  60

  7000

  785

  705

  80

  8000

  985

  905

  80

  9000

  1185

  1105

  80

  10000

  1385

  1305

  80

  20000

  3385

  3305

  80

  25000

  4575

  4475

  100

  50000

  11265

  11145

  120

  80000

  21205

  21065

  140

  100000

  29145

  28985

  160

  120000

  38085

  37905

  180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陈二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5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华社23日受权播发这个决定和修订后的《条例》。

  根据这个决定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四十九条。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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