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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龄失业人员可“多领”失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7:3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蔡晓芳) 记者昨天从劳动保障经办部门获悉,从明年1月1日开始,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失业人员,经审核可延长两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新政策填补失业人经济“空档”

  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金领完了,失业人员只能再就业后重新缴费,并达到规定年限后才能再次享受失业金。对于那些临近退休但未到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而言,失业金领完后,再就业很困难,距领退休金又还有段时间,这段时间就成了其生活来源的“空档”。

  即将实施的新政策则填补了这一“空档”:从明年1月1日开始,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失业人员,经审核可延长两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据介绍,近日,我市不少大龄失业人员收到了劳动保障工作人员送来的一份《关于适当延长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通告》,其中明确了享受这项新政策的对象。

  两种情况可“多领”失业金

  根据《通告》,两种情况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当月,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未实现就业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时,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本次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本人意愿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未实现就业的。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其延长的期限从本人申请的次月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延长领取期间,每个月失业金的发放标准为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额,目前为338元。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的服务窗口了解到,办理延长领取手续,需由失业人员本人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所提出申请。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原件。(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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