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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期限8年太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7:58 潇湘晨报

  供水、供气、供热等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市政公用事业能否交付私人经营?经营的期限如何规定?昨日,《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13位陈述人各抒己见,目光聚焦在特许经营范围与期限上。

  焦点一:特许经营范围

  实行特许经营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是否恰当,哪些项目可以放开?哪些项目还不适宜放开?

  观点一:放开的经营范围还要大一点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步子不是迈大了,而是迈小了。”刘建东认为,条例中所列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都可以放开而且应该放开,同时还可适当再增设一些项目,如公共卫生和环境整治、旅游景点的开发和管理等。

  刘建东说,既然开放是迟早的事,那为什么我们不能早走一步呢?只有这样,城市市政公用企业才能早日成为市场主体,才能尽早成功地引进国际资本和先进的管理办法,缓解筹资压力,使我们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得到适度超前发展。

  “既然供水、供热可以交与个人经营,那么供电也未尝不可。”听证陈述人石爱伟认为,条例关于实施特许经营的范围基本恰当。他同时认为,如能把供电纳入特许经营的范围则更完善。他还强调,放开是有条件、有步骤的,不可一哄而上。周正良也建议经营范围增加供电一项。

  观点二:缩小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范围

  “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范围还有待商榷,现在还不宜完全放开。”陈述人袁礼成却认为,“供水、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经营事关全省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企业和个人在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时候,是以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的。”袁礼成说,供水以及公共汽车实行市场准入,会使市民的个人利益难以保障。

  袁礼成还说,允许个人经营供水、公共汽车等,不一定会达到预期的目的。“在交付过程中,只是使市政公用事业由政府垄断走向企业垄断,很有可能危害百姓的利益。因此,我觉得供水、公共汽车以及出租车的经营不宜放开。”

  宋威认为,供水、供气、供热等项目目前不宜开放,因为这些项目涉及到社会安全和群众的公共利益。“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利用权力去侵害公民的利益。”

  观点三:有限度地开放公用事业

  听证陈述人谭志奇说,一般的企业很难凭一己之力经营好城市的供气、供热等项目,除非政府能在能源供应、政策协调、公共关系处理等方面给经营者以充分保障。因此,谭志奇认为,有些项目当前与其放开经营,还不如政府暂时主管经营,到条件成熟时再放开。

  谭志奇说,能够开放的都可以开放,难以开放的暂时不要开放,或者只是“有限度地放开”,关键要考察和确认经营者是否有能力经营好这些项目。

  焦点二:特许经营期限

  观点一:8年太短

  听证陈述人常跃勤认为,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8年,应改为12年。“出租车等都有一个较长的投资回收期,8年太短了。”常跃勤说,特许经营者除开要支付一定的资产收购成本外,还要支付一定的人员安置成本等,这都要求一个较长的投资回收期。而投资期太短,将不利于特许经营者创出品牌,而多一些不顾群众利益的短期行为。

  刘晓仪建议,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经营期限8年一并调整为10年,使汽车的更换期为5年更换一次,这样让经营者便于管理,并有一定的利润空间。

  观点二:30年太长

  “特许经营期30年过长。”刘晓仪说,公用事业仍应是政府财政的重要内容。30年里,各方面不可预测因素太多,变化太大,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还有不少陈述人也认为30年的时间“漫长”,不便于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同时有可能出现企业垄断,造成恶性竞争。

  观点三:期限规定基本恰当

  听证陈述人石爱伟认为,关于特许经营权期限的规定基本恰当。只是没说明公共汽车、出租车在经营期限到期后如何经营。建议增加“延续的经营期最长为5年,经营期限延续不得超过2次”。

  陈述人刘建东提出质疑,第八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最长经营期限为30年,是否是各行业的综合意见?是否考虑到了特许经营者高额投资的合理回报期?还有待商榷。实习生史琴本报记者周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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