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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万赔偿金为何难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8:13 华商网-华商报

  昨日,本报刊登的《张徐勃徒有49万的乞丐》见报后,得到了陕西、山西、河南媒体和读者的关注。随后,本报记者联系《山西晚报》和河南《东方今报》记者,调查张徐勃49万余元的民事赔偿为何执行不下去的原因。

  永济法院被告家里无任何财产可执行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赵跃进说,一年多来,该院多方设法为此案的执行而努力。案件判决后不久,他们便将案件依照属地管辖,移交给了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但几次电话催问,河南方面的答复均是被告陈建均正在服刑,其家中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

  这期间,张徐勃的母亲也多次到永济市人民法院询问执行情况。看到张母一次次地奔波,赵跃进说,他们也于心难安。今年9月初,赵跃进和法院常务副院长带着怀疑赶往河南省,并通过淅川县所在的南阳市中级法院,督促案件的执行。在被告陈建均家,他们了解到陈的父亲早亡,母亲与他的妻子一起带着两个孩子,连生活都难以维持,一家人靠着2亩多山地勉强过日子。当初,陈建均也正是在贫困中没有办法,才到永济市打工的。

  既然陈家没有执行能力,那么只有找当时案件的民事部分的连带责任人侯立家了。但侯立家已经逃跑,其家房屋倒塌,只剩下了四面院墙,家人也已四处借住。至此,案件执行彻底陷入僵局。

  12月23日晚6时30分,记者联系到永济市人民法院院长周会锋。他说:“案件陷入僵局,永济市委、市政府也没有办法,如果执行款不多,还可以捐助,问题是49万元的大单,当地也无法消化。”

  淅川法院程序不严格无法异地执行

  对此,河南省淅川法院副院长袁国华说,在永济法院判令陈建均赔偿张徐勃各项经济损失494632元的结果出来后,因陈建均是淅川县盛湾镇周湾村人,永济法院将判决书发送到了淅川法院。从法律角度讲,如委托异地法院执行,其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相关的执行材料,同时需加盖永济法院的公章等,“但这些都没有。”

  袁国华说,今年年初,永济法院的一名副院长曾同两名法警来到淅川,要求配合强制执行,但因陈尚在狱中服刑,家中除了两间旧瓦房,并无经济来源,无力支付49万的赔偿金。

  律师观点法院为何不采取分期执行

  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是张徐勃的代理律师,一年多以来,张徐勃的母亲陈喜玲每次去山西之前,都要找南新建咨询。

  “执行期限已经过了,为啥一分钱也没执行,想不通。”南新建说。“陈喜玲曾手持永济法院开的介绍信到淅川法院,无果而返,永济法院不应该让当事人自己去淅川,因为主要执行责任在受理案件的永济法院,淅川法院仅是协助单位。”

  南新建说,民事赔偿的执行期限是半年,若过了执行期限,或因被执行人无赔偿能力的话,执行法院应该向申请人出具执行中止裁定,待被执行人有赔偿能力时,再次进入执行程序。“但一年多过去,陈喜玲并没有收到永济法院的执行中止裁定,这让人怀疑永济法院究竟有没有对被执行人陈建均和侯立家的财产状况进行清查,法院并没有给陈喜玲一个准确的说法。”

  “侯立家是砖厂厂主,陈建均承包了一年多,难道一点赔偿能力都没有吗?若不能一次赔偿,也可以分期赔偿,法院执行局可以分期执行啊,直到执行终结。但现在的结果是,张徐勃一分钱的民事赔偿金都没拿到,这样的结果不该有。”

  对此,永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赵跃进说,他们也想过下执行中止裁定,但案件已经移交河南方面,所以应该由河南来下达。“况且,我们两省联系,了解到陈家所在的村子,正好是国家一项大型工程的必经地,下一步如果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下达,也许有陈家的。那么,到时候可能就能执行一些”,因而,一直没有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

  本报记者刘海宏王警山西晚报记者任俊兵东方今报记者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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