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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 批准权下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8:13 华商网-华商报

  礼泉县政府

  签合同是根据有关会议精神

  本报咸阳讯(记者蒋旭)昨日本报报道了礼泉一公司发《公告》转让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唐昭陵的经营权一事,就此,礼泉县政府一名副县长表示,签合同是省上会
议精神的指示,该公司在发公告前并未通知县政府。

  今年年初,礼泉县政府与礼泉县唐王陵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开发公司享有唐昭陵的经营权,50年不变,每年由公司给当地政府上缴经营权费66万元人民币。据该县主管旅游工作的副县长杨震介绍,县上是出于推动全县经济发展,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考虑才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其公司主要权限多在景区的辐射景点,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工作仍由县政府主管。若开发公司要在景区内建设什么项目也要严格地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开发公司单方没有这方面的权利。而对于每年上缴的66万元经营权费,杨震表示,原则上是用于旅游开发建设。

  不论礼泉县政府,还是礼泉县文物旅游局以及礼泉县唐昭陵景区旅游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都表示,开发公司经理李昊阳在发《公告》前没有通知他们中的任何一方。12月20日,他们得知此事后,立即通知其本人停止此种做法。然而,同样的《公告》依然又连续刊登了数日。目前,他们正在和开发公司等协调此事。

  对于县政府到底有无权利与开发公司直接签订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合同的问题,杨震表示,当初在签订合同之前,他们也组织专家和法律顾问召开了论证会,“根据省上会议精神的指示”,经数次讨论后才最终定夺下来的。但当记者要求其出示有此精神的会议文件时,对方却表示一时无法找出,只称会对此事再做研究,同时将情况说明尽快上报至省文物局。协调后若能够继续执行合同,会对合同内容进一步完善,否则会予以纠正。

  《公告》目前依然在刊发,礼泉县政府相关部门已和开发公司负责人在进一步协调此事。

  开发公司

  发公告的事县政府知道

  本报讯(记者李彪杨德合)昨日上午,记者见到了发布公告的礼泉唐王陵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昊阳,该公司目前在西安市南二环东段一大厦招商。

  记者看到,30多平方米大小的房子内有三四个员工正在办公,在李昊阳的办公室里摆放着一些大幅关于李世民陵园开发的规划图。在李昊阳递过来的名片上可以看到,他同时还兼任着礼泉县唐昭陵景区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唐太宗后裔联谊会会长等头衔。

  “如果县政府不同意、不知情,我们不可能这样做。”李昊阳表示,他们连日来在媒体上发布的公告是以礼泉县唐昭陵景区旅游开发管理委员会、礼泉唐王陵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名义发的,这些礼泉县政府都是知道的。李昊阳给记者拿出了2005年元月19日他们和礼泉县政府签订的唐昭陵景区50年开发经营权合同,并且表示发布公告是按合同办事,在合同里有关于景区四大项目经营权二次转让的条款规定。

  据了解,该公司所提及的四大项目规划包括礼泉宫水上乐园、昭陵博物院、陵山景区、顶天寺景区。对其中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昭陵博物院和陵山景区这两个项目,他表示相关批准权已下放到下面的政府,目前还没有动工。但记者问他所谓的“批准权下放”是什么文件规定的,他并没有讲清相关出处。

  资料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做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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