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立法规范“发奖”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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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9:11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昨天从省政府获悉,《江苏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草案)》即日起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办法(草案)》严格控制领导干部的表彰数量和级别,厅局级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表彰。 奖励单位、人数有上限
对于行政奖励的类型,《办法》进行规定: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每4年开展一次;“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每5年开展一次。以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系统表彰奖励活动,一般每4年开展一次。表彰奖励的数量将从严控制,根据参评单位和参评个人的总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授奖对象公示5 7天 《办法》规定:奖励应由下而上推荐,逐级审批上报。实行差额推荐、好中选优的方式。严格控制领导干部的表彰数量和级别,厅局级干部一般不参加表彰,科级以上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表彰总数的25%。对推荐授奖对象,由主办部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 7天。 省劳模奖金5000元 《办法》规定:获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机关发给奖金5000元,并享受有关待遇;记一等功的人员,由批准机关发给奖金3000元,并享受有关待遇;获得设区市级或省级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机关发给奖金1500 2000元,并享受有关待遇;记二等功人员,由批准机关发给奖金1000 1200元;记三等功人员,由批准机关发给奖金600 800元;获嘉奖的人员,由批准机关发给奖金200 500元。 作者:刘颖/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