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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刘老汉“咬文嚼字”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9:13 检察日报

  冬至时分,记者到山东省昌邑市检察院采访,听检察官讲述了发生在他们身边的一段感人故事。

  那是今年深秋的一天早晨,一位老汉气冲冲地走进该院:“检察院办案有问题,我要见检察长……”负责接访的检察官忙让老人落座。来访者姓刘,是该市奎聚街道的一位退休教师。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刘老汉在城区有一处房产,一直由生意合作伙伴张某长年居住,双方发生纠纷后,经法院判决,这套房子归刘老汉所有。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执行判决退出住房。今年初夏的一天傍晚,刘老汉的儿子刘某气冲冲地来到张某处索要房子,两人发生争吵,刘某将张某打伤。不久,刘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刘老汉因当过多年的语文教师,喜欢“咬文嚼字”,当他发现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使用了“刘某窜至张某的居住处……”的表述后,心生疑惑。在他看来,儿子是去要回本属自己的房子,怎么能称得上是“窜至”?刘老汉还认为,“窜至”是典型的贬义词。另外,明明是自己的房子,检察院却“颠倒黑白”,说成是张某的“居住处”。

  了解事情原委后,检察官耐心地告诉刘老汉:“大爷,请您消消气,我现在用车送您回家,如果您有时间,检察长下午开完会回来,马上去拜访您……”

  当天午后,该院主管副检察长在负责承办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诉人的陪同下来到刘老汉家,握着他的手,真诚地说:“刘老师,对不起您,因为我们的疏忽给您带来了烦恼……”他还解释说:“窜至”一词是以往办案人员描述犯罪案件情节时习惯使用的一个词语,今后在工作中一定切实注意规范办案用语。对于工作中的疏忽,检察官向他表示歉意,并谢谢他的提醒。

  两人还细致地向刘老汉解释:“‘居住处’与房子的所有权不是一回事,这幢房子所有权是您的,由于当时张某确实住在此处,公诉书中称张的‘居住处’并无不妥,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中是秉公执法的……”

  一席话,使刘老汉连连点头,深为感动。他说:“检察官办案态度没的说,是俺多虑了,俺要好好教育孩子遵纪守法。”

  该院检察长任光武告诉记者,这件“小事”在该院专项整改活动中深刻地启发了干警们。此后,该院启动了“约访制”,即采取预约、约见和登门“家访”等形式,与群众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变当事人上访为检察官如约登门“家访”,体察社情民意,为群众办实事,解决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记者随手翻开装订成册的《约访工作制度汇编》看到,该院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固定接待点,每个接待点都实行挂牌服务,设立了检察官信箱和服务热线电话,在约访地点醒目处张贴了有关制度。

  该院十分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约访方式,对存有矛盾隐患单位和村庄的干部群众实行主动约访;对已查处过的涉法信访问题,干部或群众不服的,进一步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在涉法信访问题查处的不同阶段,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查处进展情况,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据悉,该院推行“约访制”以来,获取了大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从中立查贪污、贿赂、渎职案件9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70余万元;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涉检问题50余件,赢得了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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