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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沱江受到污染3名涉案人被判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9:18 云南日报

  新华社成都12月23日电(记者任硌)备受关注的四川沱江污染案日前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3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俭、吴贵鑫、何立光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此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李俭等人3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以后,3名被告人同时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成都市中院认为,国家对氨氮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有严格规定,严重超标的氨氮废水排放出来对环境会造成严重污染,将氨氮列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有法律依据。原判认定沱江水环境氨氮污染事故及其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是川化股份公司造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川化股份公司严重超标排放氨氮废水期间,川化股份公司环安处的周报表在每周调度会上以及每月月报表都报送给了李俭、吴贵鑫等相关领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非报送月报表时污染时段已过。

  上诉人吴贵鑫任川化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部部长,其中分管该公司环保安全,且还兼任二化技改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吴贵鑫对川化股份公司的环保安全方面负有直接主管的领导责任。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吴贵鑫在发生污染案期间负有公司环保安全的职责。

  上诉人何立光对二化技改工程和一化尿素车间、三胺一和二车间环保方面出现的严重超标排污问题,没有作专题书面汇报,致使川化股份公司未能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制止超标排污,原判认定的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环安处虽报送了周报表和月报表,但对此次出现的严重超标排污问题,何立光没有作出专题书面汇报以引起相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

  综上,川化股份公司违反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规定,严重超标准向水体排放氨氮工业废水,造成沱江干流水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沱江干流水域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其中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达1500多万元,后果特别严重。上诉人李俭和吴贵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何立光是直接责任人员,其3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于3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也无相关证据支持,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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