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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逾12万应办纳税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09:58 海峡网-厦门日报

  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个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详见:年所得12万元以上应办理纳税申报(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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