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规定维护公平合作 零售商逾期结款要交违约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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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11:04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张建芳)12月23日,沈阳市工商联和沈阳市工商局联合向全市的供货商企业和零售商企业推出《沈阳市商品供销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将于2005年12月31日正式推行使用。如果零售商违反合同约定逾期结款,将按日支付应结算货款金额0.05%%的违约金。“本市最低价”被剔除过去使用的很多合同中,零售商都要求供货商必须保证提供的商品是本市最低价,否则就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甚至被清退出卖场,这种约定使本应清晰的价格条款成为了一种模糊条款,非常容易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引发矛盾。
为解决这一问题,示范文本规定,“以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定的商品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同时规定价格浮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商品损耗由零售商承担 过去使用的合同中大都没有明确约定验收货物的流程,一些卖场在收货时也不出具任何签收手续,一旦货物出现差错,全部推给供货商。对于保管不善出现的一些问题,也由供货商承担。 逾期结账要罚款过去的合同中对账期、月结等名词随意解释,经过种种解释后,通常实际账期要长达75日至半年,甚至更久。另外合同中没有结算条件的明确约定,零售商自行制定结算规则,又以种种理由拖延,造成了供货商结账期一拖再拖。示范文本中对于这些进行了细化和规范,零售商逾期结账,则要交纳罚金。记者电话:8268486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