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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今后好“商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11:4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由省人大最新颁布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即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在我省旅游建设与规划,旅行社经营以及保护旅游者权益等方面都有新突破。

  旅行社先行赔“纠纷”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
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直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一致或依法确认后,旅行社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旅游经营者组织漂流、攀岩、蹦极、探险等具有危险性特殊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导游欺骗行为最高罚3万

  导游作虚假宣传,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旅游经营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导游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景点只设单一门票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免票,并设立明确标识。 (记者 叶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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