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今后好“商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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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11:4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由省人大最新颁布的《安徽省旅游条例》即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在我省旅游建设与规划,旅行社经营以及保护旅游者权益等方面都有新突破。 旅行社先行赔“纠纷” 旅行社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
导游欺骗行为最高罚3万 导游作虚假宣传,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旅游经营者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中止导游活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导游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景点只设单一门票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浏览项目的,应当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实行重点保护的游览点,需要单独收取门票的,应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实行优惠票价或免票,并设立明确标识。 (记者 叶琳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