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款人彻底无招可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13:00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从本月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正式施行(详见22日本报A17版)。昨日,经常参与处理债务纠纷的我省律师告诉记者,这条最新的司法解释,将缓解债务纠纷执行难的现状,今后恶意欠款人彻底无招可施。 “需要将房屋抵押,一般只有两种情况,一种为抵押给银行以换来房贷;另一种为抵押给个人或公司以换来民间融资。”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罗列军介绍,出于以
记者了解到,除了南京之外,我省其他地区及全国大部分地区,均不曾对高院查封扣押房产规定做进一步细化,也就是说,这些地区的恶意欠债人,仍可以大钻法规的空子。“这便是高院这次出台最新司法解释的背景,怎样既保证债务人最低生活质量又保护债权人利益,是这个解释出台的动因。”昨日,有律师提醒市民,有钱不还债一定得不偿失,因为按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欠债人被强制迁出,搬进由债权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欠债人原住房,面积则参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另外,债权人提供临时住房,完全可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刘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