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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款人彻底无招可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13:00 扬子晚报

  本报讯从本月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正式施行(详见22日本报A17版)。昨日,经常参与处理债务纠纷的我省律师告诉记者,这条最新的司法解释,将缓解债务纠纷执行难的现状,今后恶意欠款人彻底无招可施。

  “需要将房屋抵押,一般只有两种情况,一种为抵押给银行以换来房贷;另一种为抵押给个人或公司以换来民间融资。”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罗列军介绍,出于以
人为本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出台并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了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发现这条规定实际上防君子不防小人,像浦口有一个“老赖”欠了7个人、十多万的债,就因为他跟妻子住在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居然相当长的时间里拿他没办法。也正因此,南京中院于今年4月30日特意下文对高院有关规定做了“细化”,具体提出三个标准: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不执行;8-21.6平方米的住房可以执行;21.6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坚决执行——例如上面提到的老赖,“唯一”的一处房产价值远远超过所欠债务,而附近租用一套普通住房每月仅需400元,于是法院将该房强制拍卖,所得款除偿还债务之外,还给了“老赖”2万元用于租房。

  记者了解到,除了南京之外,我省其他地区及全国大部分地区,均不曾对高院查封扣押房产规定做进一步细化,也就是说,这些地区的恶意欠债人,仍可以大钻法规的空子。“这便是高院这次出台最新司法解释的背景,怎样既保证债务人最低生活质量又保护债权人利益,是这个解释出台的动因。”昨日,有律师提醒市民,有钱不还债一定得不偿失,因为按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欠债人被强制迁出,搬进由债权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欠债人原住房,面积则参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另外,债权人提供临时住房,完全可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刘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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