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角:知情同意才能确保捐器官者善良本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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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14:0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李隼 12月22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初拟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作出详细规定:在摘取器官前,应当举行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
这一《办法》的出台基于这样一个医学伦理现实:一方面是器官移植需求的不断增长引发的大量伦理问题,另一方面却是可操作性较强的伦理规范指引的缺位,两者形成尖锐矛盾。 医学伦理特别强调尊重人的自主性原则,要求相关人在充分掌握信息的条件下的自由意志(自主选择权)有最大化的体现。贯彻到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上,就是接受器官移植者和器官捐赠者(或死后捐赠器官者的家属)的知情同意,尤其是后者的同意必须是无条件无例外的真实意愿。 从器官移植技术发明并应用以来,围绕着人体器官供不应求的矛盾发生的器官买卖、盗取、强占和诈骗的行为从未销声匿迹,甚至在一些欠发达国家和地区以极端的反人性、反伦理的方式演绎出来。在每一个器官移植的个案中,都存在着善与恶并糅杂陈。其过程中,人类的尊严、爱心和善意与自私、贪婪甚至残忍都有同时上演的可能。对捐赠者的自主性的尊重,把捐赠器官行为与获利期待剥离,就能够从道义上堵上向恶的缺口。具体的做法只能是充分而真正的知情同意。 卫生部的《办法》是一个很好的伦理学应用,由客观公正的伦理委员会组织的听证程序将从制度上确保器官移植相关人的善良本意。(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 (紫/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