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实施条例:年所得超12万元需自行报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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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15: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国务院修改并重新公布个税法实施条例 本报讯据新华社报道,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重新公布。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紫/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