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保障劳动者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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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18:53 人民网 | |||||||||
人民网北京12月24日讯记者杜文娟报道: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法律草案从多渠道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恶意欠薪和显失公平,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草案对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拖欠经济补偿的,除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外,还规定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草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并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劳动者本人也有过错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方面,草案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针对目前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不够明确,草案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