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拒还房贷者 房产将被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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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02:40 海峡都市报 | |||||||||
N据《新京报》 本报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司法解释为银行处理拖欠房贷者房产开了绿灯。最高人民法院于21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明确:“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实际上改变了最高院在一年前发布的另一个司法解释。最高法去年11月4日公布的《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银行虽然可以查封被抵押的房屋,但是对于只有一套住房的客户,不得将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颇为“人道”的规定遭银行界抵制。 此番对2004年司法解释的修改,无疑得到了银行业的一致欢迎。不过新规定在赋予银行处置权利的同时,也保持着前一规定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新规定要求银行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时,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二是强制迁出时,如果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已经产生的租金从房屋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三是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