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不得扣身份证不得要求提供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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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03:07 深圳特区报 | |||||||||
劳动合同法草案 招工不得扣身份证不得要求提供担保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齐中熙隋笑飞)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保障部会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