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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法律解释草案统一司法实践不同认识●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属文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属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09:05 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尚晓宇)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古人类化石,能否同文物一样受法律保护?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今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了对这两个问题有关法律解释的说明。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
椎动物、古人类化石的严重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这些行为是否应当适用刑法有关文物犯罪的规定,出现了不同认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安建在说明中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这个问题后认为,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对文物的定义,也是包括化石在内的。因此对此作出如下解释: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案件,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类完税凭证,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出现了不同认识。安建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后认为,刑法所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包括作为完税凭证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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