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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09:07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北京 12月 24日电护照法草案 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对护照的种类,护照的签发机关,对护照签发机关的监督,关于护照的防伪问题都进行了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 10日内签发普通护照

  护照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草案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业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应当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 20日。申请普通护照的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草案还规定,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的,应当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临时出国的公民在国外丢失护照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因公普通护照改称公务普通护照

  乡科级正职以下公务员和人民团体、实行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因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公务护照的人员持用的公务护照,称为公务普通护照。

  我国现行的护照种类为 3类 4种,即: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其中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在管理体制上,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签发。为了解决普通护照由外交部、公安部两个部门分别管理的问题,经过研究,在保持 3类护照不变的前提下,将因公普通护照的名称改为公务普通护照,并规定了发放范围。

  护照法草案规定,省部级副职以上公务员;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外交信使;外交部认为需要使用外交护照的其他人员可以持用外交护照。厅局级正职以下公务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人民团体、实行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因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公务护照的人员;外交部认为需要使用公务护照的其他人员可以持用公务护照。

  因非法出境被遣返回国 3年内不得申请护照

  护照法草案规定,申请人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因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的,或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3年以内不得申请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

  草案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其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草案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弄虚作假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的;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被非持有人使用的;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遗失或者被盗无法收缴的,护照签发机关有权宣布该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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