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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有望在年底彻底取消中国农民将告别“皇粮国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09:10 东方网-文汇报

  ■文/邹声文田雨杨维汉

  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有望在2005年的最后几天被彻底取消。

  这一直接关系9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草案建议,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
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据有关人士分析,这一草案极有可能在12月29日本次常委会闭幕会上表决通过。

  从减免到取消:农业税依法彻底告别历史

  《左传》记载:“宣公十五年秋七月,初税亩。”春秋时期的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成为征收农业税的最早记载。从那时至今,中国农民缴纳农业税这一“皇粮国税”已经延续了2600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全国共从农民手上征收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农民人均负担农业税总体上呈下降趋势:1949年每人负担28公斤,减到2000年的每人13公斤,实际负担率即征收额与实际产量的比例也从13.5%降至2.4%。但从2000年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由农民负担的费也被纳入税里,农业税比例有所增加。

  转折始自2004年。这一年,中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

  “后农业税时代”:财政已作相应安排

  废止农业税条例、全面取消农业税,必须考虑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彻底取消农业税,国家财政吃得消吗?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50多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税所占比例已大幅下降。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9%,可以说是财政的重要支柱。1979年,这一比例降至5.5%。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进一步降至1%。

  到2005年,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已达28个,其余河北、山东、云南三省也有相当比例的县(市)免征农业税,全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只有约15亿元,只占全国财政总收入3万亿元的0.05%。因此,取消农业税,对全国财政减收的影响微乎其微。

  未雨绸缪,我国已经对“后农业税时代”的财政作出相应安排:按照现行体制和政策,农业税为地方税,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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