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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应10日内签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09:44 大众网-齐鲁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护照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草案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业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应当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申请普通护照。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日。申请普通护照的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现行的护照种类为3类4种,即: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其中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在管理体制上,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签发。为了解决普通护照由外交部、公安部两个部门分别管理的问题,经过研究,在保持3类护照不变的前提下,将因公普通护照的名称改为公务普通护照,并规定了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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