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传“秘方”治坏店主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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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11:01 沈阳今报 | |||||||||
今报讯(记者吴强)今年3月,于景老人出于好心,将治疗静脉炎病的“秘方”传授给今年57岁的宋强(化名)。然而,半年多过去了,这个“秘方”用在他身上不但没见疗效,反而越治越重。 宋强一气之下将于老告上法庭。生怜悯“秘方”传他人
今年76岁的于景,是沈阳七二四厂退休工人。 今年3月,于老路过自家附近的一家经销店时,听到店主和邻居谈话时说到“我腿有疮多年,怎么治也治不好。”好心的于老停下了脚步。 于老此举并非好事,8年前他的小腿也长过疮,治了很多年也没有效果,后来东风县的一个老先生给他一个祖传的偏方起了效果,腿上的疮消失了。 同病相怜,想到自己当年因病造成的苦恼,他决定将这个祖传的偏方无偿送给店主。于老开始与店主交谈,得知店主名叫宋强,今年57岁。 于老将这个偏方告诉了宋强,并嘱咐道:“一定要先用醋洗完后再用豆油灯烤,烤后用膏药贴,配合活血的药使用,肯定能好。”此后,每次经过总是关切地询问宋强的治疗效果。 病恶化对方讨损失 今年5月,于老又遇到宋老。宋老说,“我按照你的方法治疗,已经花了3万多元,可是没治好,你赔给我一半钱。” 于老向宋强解释,首先我没有那么多钱,其次你病没治好和我无关。我只是告诉你秘方,我是建议你使用,没有强迫你用。 宋强说:“你当着我和邻居的面说,按照你的秘方一定能治好我的病,我听信了你。花了这么多钱没好,你应该负责。” 5月末,宋强突然光临于老家中:“我要告你,把你家的详细地址告诉我。”于老语气很强硬地说:“你愿意告就告。”于是将自己的姓名、门牌号码写在纸上交给了宋强。 起诉状要求赔3万 12月15日,宋强以非法行医罪起诉于老。大东区人民法院给于老下达传票,要求他在30日内举证,等候开庭。 在原告宋强的起诉状上,记者在诉讼请求上看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今后治疗费共3万元。” 在“事实与理由”中,记者看到“治疗过程中,原告伤情部位发生恶化,病部腐烂。原告认为被告非法行医,给原告身体造成病情恶化,现仍需继续治疗,请求制令其赔偿3万元。” 大东区法院将择日审理。律师说法: “非法行医”难成立 于老的行为能否构成非法行医?记者采访了辽宁金源风律师事务所的于元正律师。 说法一:于元正说,立案的案由是“人身伤害赔偿”。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行医行为给他造成了人身伤害,侵害了他人健康权。 说法二:于元正认为,事实上,于景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他只是向对方介绍了一下自己的治疗经验和一个民间的偏方,这不是医疗行为。非法行医是没有取得医师资格给他人治病。 说法三:于律师说,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首先要有明确的被告、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诉讼事项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只要具备了上述4个条件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