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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中增加保障 公务员应拿多少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13:21 黑龙江日报

  “公务员热”源于内外工资失衡

  明年即将毕业的小韩,有着令众多学子羡慕的学校、专业乃至学历: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然而,包括普华永道、毕马威、安永、德勤等在内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巨头,却难入小韩的“法眼”。她的选择是报考比较冷门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务员。“像财政部、审计署的职位竞争太激烈了,有的达到了100:1。我报考的这个职位目前只有
4个人报名。其实,我就是想当一名国家公务员。”小韩如是说。

  显然,在中国,像小韩这样“只想当一名公务员”的人,目前仍不在少数。

  越来越火爆的公务员考试今年传出消息,由于报考人数激增,其平均录取率已经达到46.8:1,远远高于高考和考研。统计数字显示,今年中央国家机关共有97个部门8662个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全国的报考人数已接近100万,而去年的全国报考人数是54万,今年的报考人数翻了将近一倍,突破一个职位千人竞争的更是达到了5个。

  “其实这是利益导向作用所不可避免产生的一个结果”,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文跃然向记者这样表示,“毕竟,在整个社会中,目前我国公务员工资水平还是处在中等偏上的水平。”

  但另一方面,人们却经常可以听到许多公务员抱怨自己收入太低。

  于是,每当公务员涨工资时,社会舆论总会发出一阵“嘘声”:又涨工资了。但是很多涨了工资的公务员并不买账:才几十块钱,有什么用啊!

  公务员与社会其他阶层为何表现出截然相反的态度?

  文跃然认为,出现这一矛盾现象的根源在于公务员工资制度存在的外部和内部失衡问题。外部失衡表现在公务员与企业雇员、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不平衡,公务员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和GDP增长之间的失衡等方面,这直接导致并加剧了目前人才向政府部门过度倾斜的现象。

  同时,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中的内部失衡问题同样很是严峻。这包括保障与激励的平衡(保障过度、激励不足);同一地区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平衡(所谓“肥差”部门和“清水衙门”);不同级别之间的平衡(级别差距不大);不同地区之间的平衡关系等等。

  “总之,上述存在于公务员工资制度中的那些外部和内部关系,现在都没有处理好。”文跃然如是说。

  正常增长机制如何建立

  面对目前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中日益严重的外部和内部失衡问题,人事部人事科学研究院工资与薪酬设计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刘艳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必须建立一套公务员工资水平的正常增长机制。

  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明确指出: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如何确定;二是如何确定公务员工资定期增长的标准、程序,如何运行乃至监督。”刘艳良说。

  在她看来,首要是应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正如此次《公务员法》第十四条所讲,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我国目前公务员工资制度,可以说主要还是一种以职务晋升为导向的制度。职务的升迁,可以说是公务员提升自己收入的唯一途径。现在,按照职位分类管理,今后专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通过技术职称系列来提升自己的工资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公务员一味追求行政职务的‘官本位’现状。”

  在公务员工资增长机制中,工资水平的确定一直是个核心问题。文跃然认为,目前在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中还缺少一个预算的概念。“政府雇佣一个公务员到底要花多少钱,目前我们根本没有测算过”。

  《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指出,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这里的关键是哪些人员是与公务员相当的人员,确定的标准是什么。”刘艳良指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进行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不仅需要考虑参考人员如何选取(如大、中、小型企业的选取比例、非企业人员的选取等等),如何准确测算这些参考人员的工资平均水平,同时还要考虑一个地区的GDP、物价、居民生活消费指数等等。“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公务员法》的颁布指出了公务员工资制度发展的方向,关键是怎么具体实施。”

  程序比测算更加重要

  如同各项新生的法律一样,即将颁布实施的《公务员法》同样存在着一些可细化之处。

  刘艳良特别指出,一个规范、透明的公务员工资调整程序,或许比如何准确测算工资水平要重要的多。工资水平的调查由哪个机构负责,怎样提出公务员工资调整建议,由谁来审议,调整后又由谁来监督。“公务员当然不能自己提高自己的工资。在工资水平调查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将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整报告交由全国人大审议,由全国人大最终批准,这可能是比较规范的途径。”

  《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指出,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如何帮助和补偿?刘艳良表示,在公务员工资成本中,可以考虑适当增加长期保障的部分。“‘59岁’现象之所以频发,这与在职时期与退休后巨大的收入差距不无关系。建立公务员长期保险制度,不仅是对公务员退休生活的保障,同时也增强了对公务员长期激励的作用。”

  此外,文跃然认为,建立适当的中央与地方公务员薪酬分权制度,可以更好地处理不同地区之间公务员工资的平衡问题。刘艳良也指出,现行的乃至即将实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中,如何真正体现公务员对能力与业绩的激励,还没有充分体现。“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能力与业绩有很大差别,这个差别在工资制度中还没有体现出来。现在更多的只是一种精神和荣誉激励。”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之路显然还很漫长,寄希望于此次《公务员法》实施来解决一切问题,无疑也是不现实的。刘艳良向记者透露,针对明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公务员法》,国家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制定的有关配套实施细则以及规章就有24项。“这些都需要经过相当长一段时期的起草和完善才能逐步成熟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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