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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身份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15:19 长沙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4日,这部法律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共分7章65条,分别为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
同的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草案主要规定了五点内容:一是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三是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四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五是劳动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为了充分发挥平等协商和订立集体合同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草案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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