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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点:“强制收费令”“天然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0: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据报道,今年8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黄金荣在某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203元的火车票。后黄金荣获知,自1951年以来,铁路部门一直在收取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于是,黄金荣以铁路局在收取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时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保险自愿原则为由将铁路局告上法庭。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所提出有关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办理;相
关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陈述属司法审查,不是法院受案范围,驳回黄金荣的诉讼请求。

  1995年,有关部门制定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每位旅客乘机一次收建设费50元。今年9月1日,按照国家民航总局的规定,购买机场建设费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收取标准维持不变。这一规定的出台,实际上是利用行政权力将机场建设费的征收进一步制度化,一时舆论哗然。

  上述事件再次引起各界对“强制收费”合法性为何不能进入司法审查的再次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1993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改为自愿;2001年,轮船旅客投保意外伤害险也改为非强制险。由此不难看出,铁路部门的做法明显违反《保险法》的自愿原则,而且一收就是54年至今不改。

  机场建设费,顾名思义,每一个交纳了50元建设费的乘客实际上已成为机场建设的投资者。有投资就必须有回报,可哪位仁兄接到过反馈:“尊敬的投资者,您投资建设的机场今年盈利若干,现奉上回报若干……”?投资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受法律保护的第一条就是自愿,可又有哪位敢对机场说:本人不愿投资,恕不缴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有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垄断行业、垄断部门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被服务方接受显失公平的保险费、建设费谋取最大利益,并将此通过部门立法权将其合理化、合法化,实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为何上述行政“强制收费”行为公民屡诉屡败?为何行政部门可以制定诸多违反法律规定的收费措施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干预?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诉讼。”现实生活中,任何人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对抽象行政立法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异议甚至受到侵害,在现有法律中则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黄金荣案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盖因于此。

  据铁道部统计中心于2005年3月3日发布的《铁道部2004年铁道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全国铁路完成旅客运输发送量11.176亿人,完成客票收入592.9亿元。”“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以基本票价的2%计算,火车旅客2004年缴纳保险费为11.858亿元。

  2004年,中国民航的旅客运输量创下了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首次突破了1亿人次大关,每人按缴纳50元机场建设费计算,全年应收50亿元。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机场建设费”分别收取了54年和10年,有关部门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纳税人将如此之大的一笔财富从他们的腰包转移到它处。由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对这一行为的立法保护,上述“强制收费令”因不能受到有效的司法审查,变成了“天然合法令”,这一笔强迫收取的财产也同时成为“天然合法”财产。

  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是法治国家保障人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不能得到立法的有效司法保护,这实在是法律的悲哀。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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