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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当庭亮血书喊冤:屈打成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2:20 海峡都市报

  N《兰州晨报》供稿

  本报讯 因前妻在自家卫生间“上吊”身亡,甘肃玉门市一男子被确定为嫌疑对象并招供,看似简单普通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却因嫌疑人翻供并控诉警方刑讯逼供而疑窦丛生,备受当地各界关注。今年1月25日发生在玉门市的这起案件,12月23日下午由甘肃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玉门市开庭审理,嫌疑人张宝全当庭屈膝并持血书喊冤,案件的审理时间因
此案的复杂因素而由原计划的几个小时延长至24日上午。

  前妻“上吊”前夫招供

  2005年1月26日下午,玉门市公安局接到一15岁少女的报警称,其母亲梁晓兰25日晚离家后至今未归,请求警方查找。接到报警,玉门市公安局立即派出民警进行查访,当晚传唤梁晓兰前夫张宝全。

  据张宝全讲,梁晓兰1月25日晚到过他家,两人就张宝全名下的一套住房归属问题发生争执,约11时许,他将梁晓兰送到梁的住处便到即将与其结婚的郭女士家休息。

  在张宝全的带领下,办案民警到张宝全的住处进行查看,在卫生间发现了上吊身亡的梁晓兰,客厅到卫生间的地面上还发现了大量血迹,经勘察与梁晓兰的血型相同。

  据张宝全讲,两人一年前离婚后很少有来往,其住宅防盗门上的锁也是在离婚后新换的。那么,被张宝全送回家的梁晓兰是怎么打开房门进入的?又是谁与其发生过厮打的呢?

  面对一团团迷雾,张宝全浑身是嘴也说不清,当日被警方确定为嫌疑对象。1月28日,张宝全招供,声称自己与梁晓兰就住房问题发生争执和撕打,其抓住梁晓兰的头部在墙上猛撞,致梁晓兰昏迷后又伪造了上吊自缢的假象。

  同时,警方在张宝全的家中提取了沾有血迹的皮鞋、手套、剪刀、绳索、板凳等物品,并送往上级公安机关进行鉴定,排除了梁晓兰自缢身亡的可能。据此,警方1月29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为由对张宝全作出拘留决定,并于1月30日将其送往玉门市看守所羁押。

  嫌犯翻供 警方涉嫌逼供诱供?

  就在该案进入诉讼程序之时,张宝全突然翻供,其向检察院办案人员反映,自己根本没有杀人,招供是因为办案民警对其进行了拷打,供述的细节与案发现场惊人地相似是因为办案民警诱供所致。

  就此,检察院对办案民警进行调查,玉门市公安局也提供了几位证人,以证实张宝全在送进看守所后身上没有任何外力击打的伤痕。张宝全的代理人也根据张宝全提供的线索,找到了几名当时与张宝全同在一个监舍羁押的嫌疑人作证,证明其在进入看守所时确有伤痕。

  而且,张保全及其代理人认为,警方提供的证人要么是警察,要么是正在服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犯人,证言根本不可信,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他们所提供的证人已经获得自由,证言的可信程度显而易见。据张宝全陈述,办案民警不仅手脚并用地对他进行了多次拷打,而且还对其使用了背铐,在其腋窝还垫上了卫生纸卷等物品。其经受不了折磨便胡编乱造地供述作案经过,所述内容与案发现场根本就不一致,是民警诱导他叙述得吻合了。

  屈膝喊冤 法庭秩序混乱

  12月23日下午2时30分,此案由酒泉市检察院公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玉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仅能容纳几十人的法庭内挤满了近百名前来旁听的市民,即使法院临时增加了凳椅,尚有几十人站立旁听。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旁听人员对案件中存在的疑点表示不满,并为张宝全喊冤,法庭秩序几次出现骚动。

  庭审中,公诉人列举了十多组证据,其有罪公诉意见认为,张宝全事先与前妻梁晓兰约定在自家见面,当晚在张的住处因住房等财产纠纷发生争执和厮打,张宝全打昏前妻后伪造现场,其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其进行严厉惩处。

  质证过程中,张宝全控诉办案民警的刑讯逼供行为,向法官展示因警察的逼供而在手腕上留下的伤痕,并两次屈膝跪地,模仿办案民警对其进行逼供时的情景,此举引得部分旁听人员和嫌疑人家属哭出声来,张宝全的控诉还引来旁听人员的一次掌声。

  原计划当天下午可以审理结束的庭审,因控辩双方分歧较大而延期至24日上午。

  24日上午的庭审中,张宝全所在单位领导出庭作证,证明张宝全在梁晓兰身亡后的第二天照常上班,情绪未见异常。另有一名证人当庭作证,证明张宝全在送进看守所时身上有伤,证明张宝全向同监舍的犯人讲述过办案民警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事。

  在庭审结束时,张宝全再次歇斯底里地喊冤,乘法警不注意而从身上拿出了一件血书“冤枉”等字样的白色衬衫,旁听席再次由此出现骚乱。

  上午11时,庭审结束,法官宣布,因此案案情重大,须交审委会讨论后延期宣判。

  死者家属索赔18万

  庭审中,死者梁晓兰的一位亲属代表梁晓兰的女儿出庭,并提出了总额18万多元的索赔请求。

  据了解,梁晓兰老家在天水,曾离过两次婚,到玉门后于2001年与张宝全结婚,2004年与张宝全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商定由张宝全给付其生活费12万元,当时已经给付8万元,剩余的4万元计划在2005年春节前一次性付清。与张宝全离婚后,梁晓兰与现年15岁的女儿生活在一起。其间,她曾两次到张宝全家中。而张宝全离婚后又与本单位女职工郭某恋爱,就在两人计划结婚之时,此案发生。

  梁晓兰之女的代理人向法庭陈述,梁晓兰姊妹5人,上有年过七旬的双亲,下有15岁的女儿正在上学,要求张宝全赔付父母及子女抚养费6万元、死亡补偿金12万元、丧葬费4000多元,另外要求给付离婚协议中约定、至今还未兑现的4万元生活费。因法庭当庭不能对张宝全作出有罪认定,民事诉讼代理人也不放弃索赔主张,法庭宣布民事诉讼待后与刑事部分一并进行宣判。

  无罪辩护揭示十大疑点

  因张宝全亲属的委托,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为张宝全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公诉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张宝全犯有故意杀人罪,案件中也存在诸多疑点:

  一、办案民警存在刑讯逼供嫌疑,张宝全的有罪供述内容矛盾,叙述的作案过程相反。

  二、公安机关2005年1月29日的笔录不是最原始的笔录,记录内容反映出了典型的指明问供的现象。

  三、侦查机关的尸检报告出现两个版本,两份报告文号相同,但前一份没有“排除自缢或他缢”字样,审查起诉过程中出现的一份报告却加入了“排除自缢”等字样。

  四、张宝全住宅的防盗门共有6把钥匙,梁晓兰有接触钥匙的条件,6把钥匙的下落没有逐一查清;根据试验,外人在没有钥匙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进入张宝全的住宅。

  五、案发现场有多处血迹,但张宝全身上并未发现血迹。

  六、张宝全从不吸烟,但在案发现场却有烟蒂,烟蒂从哪里来?和案件有无关联?这些疑点没有办法解释。另外,梁晓兰社会关系复杂,本案不能完全排除他杀的可能。

  七、据死者女儿讲,案发后,有一个她妈认识的叔叔多次询问梁晓兰的去向,并给她一个蓝色的手机让她联系,十分焦急地鼓动她去报案。那么,这个叔叔是谁?他对梁晓兰失踪为什么这么关注?这个人与本案有无牵连,公安机关为何不做调查?

  八、尸检报告没有确定死者的死亡时间,无法调查张宝全有无作案时间。

  九、张宝全2005年1月26日在单位正常上班表现十分正常,透过现象看本质,他若有如此好的心理素质,在杀人后伪造现场时就应该伪造得天衣无缝,不应有那么多漏洞。

  十、梁晓兰有一部手机,她女儿在2005年1月26日打过她的手机,先是通的后又关机了,这部手机的去向是否和本案有关没有得到查证。

  辩护人同时认为,案发现场提取了很多物证,如果张宝全杀人并伪造现场,凳子、手套、马桶上应该有指纹,但警方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

  辩护人还通过调查举证说明,梁晓兰生前有自杀倾向,本案并不排除梁自杀的可能,张宝全没有杀人的动机,按照“疑罪从无”的规定,检察院应该撤销对张宝全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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